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SDS 40.1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 SDS 40.2
上帝是宇宙的主宰。祂所制订的律法不仅管理一切生物,也管理大自然的全部运作。天地万物无论大小,有生的和无生的,都受不可忽视的定律所管束。这部法律没有例外,因为上帝决不会忽略祂圣手所创造的事物。……惟独上帝创造的杰作人类,祂赐给他们是非之心,好认识祂律法的神圣要求,承认它的圣洁、公义和良善,祂要求人类毫不犹豫地完全顺从。(《时兆》1886 年 4 月 15 日) SDS 40.3
这部律法禁止父母虐待儿女,儿女悖逆父母。主满有慈爱、怜悯和诚实。祂的律法是圣洁、公义和良善的,父母和儿女都要遵守。约束父母和儿女生活的准则,出自无穷慈爱的主。上帝丰盛的福气必赐给在家中实施祂律法的父母,和顺从这律法的儿女。慈爱与公义的感化力融合在一起。“慈爱和诚实彼此相遇,公义和平安彼此相亲”。凡有如此纪律的家庭便走在主的道路上,秉公行义。(《复临信徒家庭》310、311 页) SDS 40.4
青年人务要仰望那神圣的标准,永不满足于低要求。……不要犹豫不决,而要靠着耶稣基督的能力和恩典坚定地前进。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已赐给祂了。你要投靠耶稣基督,凭着信心与祂订立坚定的约,爱祂并侍奉祂。(《青年导报》1894 年 7 月 5 日) SDS 40.5
上帝的律法既然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是上帝完美品德的写真, 那么,那由于顺从律法而造就的品格必然也是圣洁的。基督是这种品格的完全模范。(《善恶之争》469 页) SDS 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