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独基督满足上帝律法的要求 LHUG 24.1
“因为只有一位上帝,在上帝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祂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提前2:5,6)。 LHUG 24.2
上帝的儿子在权威上仅次于那伟大的立法者。祂知道,惟有祂的生命才能充分赎回堕落的人类。祂远比人类有价值,因为祂高贵无瑕的品格和祂作为全体天军统帅的尊贵职分远超人的作为。祂原是祂父的真像,不仅在容貌上,而且在品格的完全上。 LHUG 24.3
动物的血不能满足上帝的要求,作为违反祂律法的赎罪牺牲。动物的生命也不及犯罪之人的生命有价值,所以不能为人赎罪。它能蒙上帝悦纳只是作为祂儿子舍命的一个预表。 LHUG 24.4
人无法为别人赎罪。他有罪而堕落的景况,使他无法做出完全的奉献,因为这个赎罪祭的价值要低于亚当堕落以前的状况。上帝所造的人原是完全正直的,但他犯罪以后,就无法做出蒙上帝悦纳的牺牲了,除非这个牺牲的价值要超过人类在纯洁无罪时的状况。 LHUG 24.5
唯有上帝的圣子才能做出具有充分价值的牺牲,完全满足上帝律法的要求。……基督本身并没有任何义务。祂有权柄把自己的生命舍掉,再取回来。祂没有承担赎罪工作的责任。祂所做出的是志愿的牺牲。祂的生命有足够的价值把罪人从堕落的景况中拯救出来。 LHUG 24.6
上帝的儿子本有上帝的形像,但祂不以与上帝同等为强夺的。作为一个行走在尘世上的人,惟有祂能对所有人说:“你们中间谁能指证我有罪呢”(约8:46)?祂曾在造人的事上与天父联合,祂也有能力借着祂自己神圣完全的品格为人类赎罪,并且提拔人,使人回到起初的状态。 LHUG 24.7
犹太人献祭和祭司制度的设立是预表基督的死和中保的工作。所有这些礼仪如果不与基督联系起来,就没有意义和价值。祂是这个制度的基础和创始者。上帝曾告诉亚当、亚伯、塞特、以诺、挪亚、亚伯拉罕等古圣先贤,特别是摩西:献祭和祭司制度本身并不足以使人得救。…… LHUG 24.8
基督自愿为人类作出的无限牺牲仍是一个奥秘,是天使也无法充分测透的事。(RH.1872.12.17). LHUG 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