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5年12月25日,我蒙指示,看到人对于遵守安息日太马虎了。在上帝给人作工的六天之内,人没有积极进行其世俗之本分,也没有留心谨守安息日,不侵犯上帝已保留归己的神圣时间之一时一刻。人的无论什么业务,都不能算是那样重要,足以使人干犯耶和华的第四条诫命。基督曾许可人在某些情形之下,可以在安息日作救人或牲畜性命之工。但我们若从金钱着眼为自身的利益起见而干犯了第四诫的明文,我们就算是破坏安息日者,并有干犯全部诫命的罪,因为我们只在一条上跌倒,就是犯了众条。如果我们为保全产业,而可破坏耶和华的皇皇诫命,那么这种破坏有何止境?我们要将范围定在哪里呢?我们若在小事上犯罪,视为在自己这方面并非什么特别大罪,结果就使良心刚硬,感觉迟钝,终至于能离开更远,并作大量的工作,而仍自夸是守安息日者,但在实际上按基督的标准来说,我们却在破坏上帝神圣诫命的每一条呢。守安息日的人,在这一方面是有过失的;但上帝却是非常认真的,凡以为自己是节省一些光阴,或微微干犯主的时间给自己占了一点便宜的人,早晚总免不了要遭到损失的。上帝不能像祂素来所乐意行的赐福与他们,这是因为他们羞辱了祂的圣名,轻视了祂的诫命之故。上帝的咒诅要临到他们,他们要受到损失,十倍或二十倍于他们所得的。“人岂可夺取上帝之物呢?你们竟夺取我的供物,……因为你们通国的人,都夺取我的供物”(玛3:8,9)。 1TZ 1.1391
上帝已赐人六天的光阴,可以为自己作工,但祂却留下一天,使自己可以特受尊敬。祂应当得荣耀,祂的威权也应当被尊重。然而人却偷窃了创造主留给祂自己的光阴之小部分,而夺取了属于上帝的。上帝保留第七日作为给人安息的时期,一面是为自己的荣耀,一面也是与人有益。祂看到人劳苦操作,需要一天休息;若是六日操劳忧虑,而无一时间休息松散,对于人的生命及健康是有害的。 1TZ 1.1392
安息日的设立是为人的益处,人若明知故犯这条禁止人在第七日操作的神圣诫命,在上天看来乃是一种犯法,其罪之大,从摩西的律法规定对犯者处以死刑上,可以想见之。然而犯罪的人所要受的,却不止是此生一死而已,上帝是不愿一个干犯祂律法的人进入天国,因此那犯法者必须遭第二次的死亡,也就是干犯上帝律法者的最后满贯之刑罚。 1TZ 1.1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