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妇女奉献了全部的光阴,却被告知她们不能得薪酬,因为她们的丈夫已经拿工资了。圣经说:“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路10:7)。如果要作出这样的决定,我就要奉主的名反对。我会觉得我有责任用我的十分之一设立一个基金,支付给这些妇女,因为她们从事与传道人一样重要的工作。这部分十分之一我要留给与传道人所从事的同样的救灵工作。我认为忠心的妇女应该与传道人一样获得薪酬。她们肩负着救灵的重担,不应该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些姐妹花时间教导初信的人,自己的事情却要付工资请别人来做。这一切情况都需要调节和整顿,做到对人人都公平。(《信函》1898年137号,第9页,致亲爱的欧文、埃文斯、史密斯和琼斯弟兄,1898年4月21日) 5MRW 1.71
传道人因他们的工作得到了工资,这是对的。倘若主给了妻子与丈夫同样的工作负担,倘若她奉献她的时间和体力挨家挨户拜访,与人查经,尽管她们未经按手,但她所做的仍是布道工作。她的工作应被视为无价值、她丈夫的工资应与那些妻子不做工,却留在家里照顾家人的上帝仆人一样多吗? 5MRW 1.72
我在美国时曾就此事得到亮光。我蒙指示,有一些问题是需要予以考虑的。有些妇女像她们的丈夫一样尽心作工,上帝认为传道工作也需要她们,像需要她们的丈夫一样,但她们却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付工资给男性工人,而不给与他们同劳的妻子,这种做法不符合上帝所规定的计划。这样就产生了不公正,犯下了错误。主不喜悦这个计划。我们的各区会若这样做,就会使我们的姊妹灰心,而不预备自己参加她们所应该从事的工作。 5MRW 1.73
将工作的重担全部留给传道人是一种错误。这样制定计划肯定不是出于上帝的心意。有些妇女正在教导年轻女性作为探访员和查经员而成功地作工。从事上帝圣工的妇女应当得到与她们用在工作上的时间相称的工资。上帝是公平的上帝。若是传道人作工受薪,他们的妻子也同样有兴致地作为上帝的同工献身于圣工,即或她们不要求工资,也当在她们丈夫所得的以外,另付给她们。当忠心的传道人和他的妻子从事工作的时候,他们应当得到相当于两个工人的工资。使他们可以有钱财以用在看为合适的上帝圣工上。主已降下祂的圣灵在他们两个人身上。如果丈夫死了,留下他的妻子,她就适合继续从事上帝的圣工,领取她工作当得的工资。(《文稿》1898年43a号,第1,2页,〈工人配得工资〉,1898年3月22日打字) 5MRW 1.74
1971年5月11日发表 5MRW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