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有别的神 SDS 56.1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出20:3)。 SDS 56.2
十条“当”和“不可”的诫命乃是十条应许。如果我们服从管理宇宙的律法,这些应许就是赐给我们的。(《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圣经注释》第一卷 1105 页) SDS 56.3
圣经中所指示的道德准则,都包含在上帝用祂的指头写在两块石版上的神圣律法之内。在西奈山上另有一副本赐给摩西。前四条诫命吩咐人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侍奉主我们的上帝。这就要求人全身心地侍奉, 怀着热烈深挚的爱,在思想感情中排除一切与上帝为敌的事物。这样,他的工作就带着上天的印证,万事服从上帝的荣耀。要尊我们的天父为首,为至上,为我们的快乐和福气,光明和满足,为我们永远的财富。(《怀爱 伦信函》1895 年 15 号) SDS 56.4
但愿人单单敬拜侍奉上帝。不要把自私的骄傲高举为神,也不要将金钱当作神。情欲如果不受更高理智的约束,卑鄙的情感就会控制人的身体。无论何事若过分思虑欣赏,致使我们心夺神移,就是在耶和华面所选择的别神了。(《怀爱伦信函》1901 年 126 号) SDS 56.5
耶和华是自有永有的真神,并不是被造的神。惟有祂是万有的根源和万有的维护者;惟有祂配受最高的尊敬和崇拜。上帝禁止人让任何事物在他的爱心或事奉上占首位。我们所爱好的任何事物,若足以减低我们对上帝的爱,或妨碍我们对于上帝应有的事奉,那个事物就成了我们的神。(《先 祖与先知》305 页) SDS 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