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杀人 SDS 61.1
“不可杀人”(出20:13)。 SDS 61.2
凡足以减短人寿命的不正当行为;怨恨复仇的精神,或损害他人的企图,或幸灾乐祸的意念,(因为“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以及不肯照顾贫乏和受苦之人的私心,甚至一切自我放任的行为,不必要的克苦,与有碍健康的过分劳动,这一切在不同的程度上都是违犯第六条诫命的。(《先祖与先知》308 页) SDS 61.3
有些人放弃身体和道德的责任,寻欢作乐,造成了身体和属灵的损失。还有人则以放纵反常的食欲为乐,以为放纵食欲比保持健康和生命更加舒服。也有许多的人被情欲所困,为满足情欲而牺牲体力、智力和道德的能力。结果他们英年早逝,在审判的时候还要被控犯自杀的罪。(《青年导报》1872 年 4 月) SDS 61.4
怀恨和报复的精神起源于撒但。这种精神使他将上帝的儿子置于死地。凡心怀怨恨,冷酷无情的人,就是抱着这样的精神,其结果就是死亡。在报复的念头中潜伏着恶行,就像植物包含在种子里一样。(《山边宝训》89 页) SDS 61.5
上帝的律法还管束着人藏在心里想要表现却没有机会表现出来的嫉 妒、仇恨、恶毒、报复、淫欲和野心等。这一切犯罪的意愿在审判的时候都要处置,“因为人所做的事,连一切隐藏的事,无论是善是恶,上帝都必审问”。(《时兆》1911 年 1 月 10 日) SDS 61.6
基督是信祂之人的公义、圣洁和救赎。……祂为我们树立了圣洁地顺从上帝律法的完美榜样。(《评论与通讯》1890 年 2 月 4 日) SDS 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