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说谎作假见证 SDS 64.1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出20:16)。 SDS 64.2
第九条诫命要求我们每说一句可能影响同胞品格和名誉的话,都不得违背严格的诚实。必须用踏实的原则和爱上帝爱世人的律法,来约束很难为人所控制的舌头。(《怀爱伦信函》1895 年 15 号) SDS 64.3
在任何事上说谎,以及一切欺骗邻舍的企图或动机,都包括在这一条诫命之内。虚谎的本质就是存心欺骗人。眼一闪,手一动,或脸上的表情, 都同话语一样可以撒谎。一切故意夸大其辞,或暗讽示意,只要以造成错误或歪曲的印象为目的的,都是虚谎。即或说的是事实,而所用的方式却足以令人发生误会,这也是谎言。这条诫命禁止人用诬蔑诽谤,恶意猜度, 或散布谣言来损害他人的名誉。就是故意隐匿真情,使他人因而受害,也是违反第九条诫命的罪行。(《先祖与先知》309 页) SDS 64.4
祂教导说,人必须实话实说。“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这句话谴责了一切近乎亵渎而无意义的空谈,也谴责了社会和商界所流行的一切虚伪的恭维,文过饰非,谄媚的语句,夸夸其谈,以及交易上的虚辞等。这句话也教训我们,凡矫柔造作,言不由衷者,都不能算为诚实的人。…… SDS 64.5
基督徒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应当光明磊落。真理是属于上帝的,而形形色色的欺骗则是属于撒但的。……我们的心如果没有完全被真理的主所导引,就不能说出真实的话语。(《山边宝训》105、106 页) SDS 64.6